台灣加班費的法律依據
台灣的加班費(延長工時工資)規定於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,主管機關為勞動部。依法,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須依不同時段的加成標準給付工資;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、每週40小時(第30條)。所謂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,以月薪制勞工為例,通常以月薪除以30日、再除以8小時計算(例如月薪29,500元÷30÷8≒123元/時)。
條文明定:「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」休息日工作則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」(前2小時)及「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」(2小時後)。
加班費倍率對照表
| 情形 | 時段 | 加成標準 | 實際倍率 |
|---|---|---|---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前2小時 | 加給 1/3 以上 | 1⅓ 倍(約1.34) 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第3、4小時 | 加給 2/3 以上 | 1⅔ 倍(約1.67) |
| 休息日工作 | 前2小時 | 另再加給 1⅓ 以上 | 1⅓ 倍 |
| 休息日工作 | 第3至8小時 | 另再加給 1⅔ 以上 | 1⅔ 倍 |
| 例假/國定假日 | 當日出勤8小時內 | 工資加倍發給(第39條) | 2 倍 |
|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班 | 全時段 | 加倍發給(第32條第4項) | 2 倍 |
實際計算範例(新台幣 NT$)
假設小陳為月薪制勞工,月薪 NT$30,000,平日每小時工資額=30,000 ÷ 30 ÷ 8 = NT$125。某日他在正常8小時外加班3小時:
- 前2小時:125 × 1⅓ × 2小時 = NT$333
- 第3小時:125 × 1⅔ × 1小時 = NT$208
- 當日加班費合計 ≒ NT$541
若同樣3小時是在「休息日」工作:前2小時 125 × 1⅓ × 2 = NT$333,第3小時 125 × 1⅔ × 1 = NT$208,合計約 NT$541(休息日另有出勤即計工時之規定,須併入每月加班上限控管)。
休息日、例假、國定假日與夜間工作
《勞基法》第36條規定,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、1日為休息日。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;國定假日及例假若經勞工同意出勤,依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(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一日工資),超過8小時部分再依第24條加給。台灣《勞基法》本身並未針對「夜間工作」設有固定夜班加給倍率──夜間工作除非構成延長工時,否則不另計加成;原第49條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,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。
加班上限、例外與申訴管道
依第32條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但經工會同意(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),每月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,且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部分監督、管理或責任制工作者(第84條之1,須經核定報備)適用較彈性的工時安排,但仍受基本保障。
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,勞工可向勞動部或當地直轄市/縣市政府勞動局(處)申訴;亦可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。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,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。
- 台灣平日加班費是1.5倍嗎?
- 不是。台灣採分段加成:平日前2小時為1⅓倍(加給1/3),第3、4小時為1⅔倍(加給2/3),並非統一的1.5倍。
- 休息日加班和例假加班一樣嗎?
- 不一樣。休息日依第24條分段加給(1⅓/1⅔倍);例假與國定假日則依第39條「加倍發給」,即2倍工資,且例假原則上不得任意出勤。
- 每月加班最多幾小時?
- 原則上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、每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每月54小時,每3個月138小時。
-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?
- 可以。依第32條之1,勞工得與雇主協商以補休取代加班費,補休標準依加班時數「1比1」折算,未補休完的時數仍應依原加班費率結清。
- 夜班有額外加給嗎?
- 《勞基法》未強制夜班加給。夜間工作若同時屬延長工時,才依第24條加成;否則是否另給夜點費,由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約定。